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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吉民发〔2001〕11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我市养老福利事业,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作如下重申和补充,凡我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期间,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列入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建设、旧区改造及居住区配套建设,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虑。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优先立项,优先保障。住建及规划部门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予以优先审批。在城乡居民小区建设中要预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用地面积及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新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应规划预留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面积和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新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小区,应结合城市社区建设规划,规划预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面积和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对列入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按划拨方式优先予以供地;对养老服务机构中非营利性经营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优先安排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使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

  (三)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税费。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随同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费用。

  1. 注册登记及年检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民政、消防、卫生等部门免收登记费、年检费。

  2. 公用设施方面。管道燃气价格和供热价格按照居民住宅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城市卫生费按目前执行的标准降低10%直接收取。

  3. 卫生方面。卫生监测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体检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

  4. 供电方面。用电价格按居民电价标准收取。

  5. 水务方面。用水价格按公用事业类收取,执行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6. 环保方面。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免收排污费。

  7. 通信方面。使用宽带互联网可享受2兆带宽资费提速到4兆带宽的优惠。

  8. 有线数字电视方面。每个终端按照16元/月交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优先进行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站(所)审批。

  卫生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站(所),予以优先审批。

  (六)优先将养老服务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再就业计划。

  人社部门优先将现有公办养老服务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再就业培训体系,减免相关费用,建立养老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开展养老服务员培训,经有关部门进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定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安排享受医疗保险制度。

  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

  二、以政府资助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

  (一)资助范围。

  市本级范围内,在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兴办,符合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辽源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准入标准》(辽民联发〔2010〕10号)要求,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政府资助。

  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及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力求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趋势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以避免无序竞争发展。

  (二)资助条件。

  1. 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2. 开业满6个月以上;

  3. 入住老人满意率达90%以上;

  4. 经正规审计机构审计合格;

  5. 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合格;

  6. 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7. 受资助养老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三)资助项目。

  1. 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政府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 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自建或购置用房且养老床位数50张以上、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原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核定的养老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 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款分3年等额拨付,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

  对在原机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政府核定的养老床位数每增加一张床位给予1 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款分3年等额拨付,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

  对租用服务用房且租期三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床位数50张以上、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机构和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平均每张养老床位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原有机构,按照政府核定的养老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9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款分3年等额拨付,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

  2. 运营补贴。

  对按规定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连续入住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计算年平均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3. 特困供养补贴。

  经民政部门同意,对安置我市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及“低保对象”家庭常年病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有关救助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特困供养补贴。

  (四)资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 一次性建设补贴。

  运营正常、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需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本年度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书面申请,填写《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同时需提交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有年检合格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一式两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报区民政部门初审,对审查合格的,区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在区民政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抽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助。审查、审批不合格的,由审查、审批单位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2. 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需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本年度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填写《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同时需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有年检合格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入住老人花名册、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半年度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一式两份)。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养老服务机构应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的评议。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报区民政部门初审,核实养老服务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情况、审查前次资助金使用情况和本次资助金使用计划合格后,由区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在区民政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抽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助;审查、审批不合格的,由审查、审批单位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3. 特困供养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需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本年度特困供养补贴的书面申请,填写《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供养补贴申请表》,同时需提交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及“低保对象”家庭常年病人的证明和上述人员名单(一式两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报区民政部门初审,对审查合格的,区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供养补贴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在区民政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抽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助;审查、审批不合格的,由审查、审批单位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五)资助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政府资助资金要列入财政、民政部门的年度支出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随着养老服务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我市经济的发展,政府资助资金将逐年适当增加。

  政府资助金要专款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受助养老服务机构的政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监督与奖惩

  (一)考评表彰。

  市民政部门每年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和年检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考评。对在考评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监督处罚。

  养老服务机构在提出优惠政策扶持和政府补贴金申请、审核、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和资助行为的;三年内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违反享受扶持政策和资助资金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和资助的资格,对已经享受的土地转让优惠资金和资助资金予以如数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申办、管理和政府资助审查、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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