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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 来源:北京民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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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8-27 1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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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3〕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推进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首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以来,本市着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供暖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和应急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稳步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确化管理水平,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专业化的发展目标,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推动社会救助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工作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现社会救助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使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一是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健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合理设定专项救助范围,实现低保与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

      二是认定条件更加科学。建立行之有效的综合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的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认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是核查手段更加有效。在完善传统收入核查手段的基础上,实施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是监督管理更加规范。完善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大力提升监督管理制度化、社会救助法制化水平,加大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力度。

      五是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基层工作能力明显加强,专项工作经费编制更加合理,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市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指导意见,在核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家庭支出情况等因素,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最低生活标准测算调整机制,科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十二五”末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

      (五)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民主评议、公示、资金发放等管理流程。

      明确区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的工作职责。城乡居民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街道(乡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街道(乡镇)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区县民政部门是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街道(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参与审批的方式。

      整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区评议、审核听证、稽查等民主评议制度,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等。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要严格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保障家庭账户。

      (六)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开展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要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核对平台联网。市及区县发展改革、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地税、金融、统计、经济信息化、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开展核对工作,为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时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提供客观依据。

      (七)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要定期跟踪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完善街道(乡镇)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的制度,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和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要完善社区公益性劳动制度,街道(乡镇)每月组织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要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对于农村五保对象等传统民政救助对象和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街道(乡镇)可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以及时掌握救助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八)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针对不同救助需求,研究分别设定准入条件的专项救助新模式,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完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促进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对农村困难群体的综合帮扶作用,推进农村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及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积极倡导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帮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参与社会救助,形成慈善、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九)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统筹研究制定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明确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业务培训。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落实;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民政部门出台“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

      (十一)优化社会救助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社会救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研究探索在街道(乡镇)层面,委托社区服务中心或社会组织承担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由民政部门牵头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确定标准、分解指标、加强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区县及区县相关部门要抓紧落实本意见,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

      (十三)落实管理责任。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要把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其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要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街道(乡镇)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十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市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处罚操作办法,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十五)健全监管与核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区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社会救助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公开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对社会救助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市民政部门可会同市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十六)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前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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