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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禁超0.8㎡

  • 来源:北京民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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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0-31 1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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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50万名城镇居民,要配套规划1个经营性公墓和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昨天,民政部公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标准》),要求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满足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20年的骨灰安置需求,并禁止建超大面积的公墓。

      骨灰格位量应为墓穴量两倍

      《标准》拟规定,无论公益性公墓的占地面积大小,骨灰格位的安放数量至少应该是墓穴安葬数量的两倍。

      在公益性公墓中,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不得随意扩大面积,不得建设家庭墓、家族墓和宗族墓。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城市发展,过去在城市郊区的公墓,现在多数也到了城市中心繁华的地带,所以,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占地面积以50亩-300亩为宜;规划时,应逐渐减少墓穴数量,增加骨灰格位安放数量,提倡节地或不占地等生态葬。

      居民区500米内禁建公益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发挥城市绿化和休闲场所等方面的功能。《标准》认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应当体现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特征。立体、深埋和树(花、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不少于安葬总量的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墓碑平卧及小型化、艺术化、个性化不低于40%。

      对于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范围也有严格的规划,具体限制包括,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益性公墓;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都严禁建设公益性公墓。

      为确保有限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标准》拟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对不再续存的骨灰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 新闻背景

      市场被垄断 公墓价格虚高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起草条文说明中,民政部坦言,长期以来,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缺位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城市经营性公墓垄断了城市公墓市场,公墓价格虚高,使得城市居民在丧葬公墓消费方面选择余地少。

      民政部统计,我国2010年公墓总数已经达到1266个,设计墓穴数达9275542个,但由于缺乏标准,城市公墓的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建筑超大墓、豪华墓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墓型设计单一,墓地绿化面积小等问题。

      此外,城市公益性公墓比例较小,且大多建于20世纪60年代,至今基本处于死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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