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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本级高龄老人长寿津贴申领须知


发放对象:是指在宜春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含中央企业)和市本级财政发放离退休金(含条管单位),且年龄满80周岁及80周岁以上的老人。


发放标准:100周岁及以上、90~99周岁、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300元、100元、50元。


计发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计发,达到年龄段的统一按年龄段的标准,从当月开始计发。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


申报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单位或市社保处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养老金(离退休金)发放专用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初审。所在单位或市社保处收到申报表后,对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填写初审意见。


(三)复审。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保局对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四)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审批。


发放方式:


(一)高龄老人长寿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高龄老人离退休养老金在市社保处发放的,其长寿津贴由市社保处代发。


(三)高龄老人离退休金属市财政发放的,其长寿津贴由市财政局统发。


(四)高龄老人离退休金由单位发放的,其长寿津贴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其单位,由该单位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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