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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特制定我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一、定义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是指我县给具有进贤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补贴。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8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5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


今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补贴标准调整时,由县老龄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发放时间


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进贤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表》1式3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包括公示的5个工作日在内)内完成申请核实工作。


核实工作由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民政办。


(三)审核


乡(镇)民政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最早补发时间从2012年9月1日计起)。


原享受百岁老人长寿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通知老人,协助老人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直接转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进贤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变更申请书》1式3份(见表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进贤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进贤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居)委会或与本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六、统计报表


月报:村(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4)报至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县老龄办;各县老龄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


年报:各乡(镇)民政办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6)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汇总后,在12月15日前形成全县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报县财政局会审,县财政局以此为依据核算资金,并作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县老龄办和县财政局于12月25日前以两家联合盖章形式,将全县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报市老龄办(一式两份)。


七、发放方式


(一)资金保障


80至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承担。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县老龄办工作经费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2〕11号)规定,按辖区老年人口总数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以确保我县老龄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乡(镇)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经费按乡(镇)老年人口总数核拔,老年人口总数在5千人以下的乡镇,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老年人口总数在5千人以上(含5千人)的乡镇,每年工作经费为1.5万元,此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二)资金核拨


县老龄办每月15日前分别向县财政局、县农村信用联社报送本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明细表”(简称明细表)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 (简称汇总表),县财政局根据县老龄办提供的汇总表,及时足额拨付到县民政局在县农村信用联社开设的社会救助资金代发户帐户上,县农村信用联社在每月25日前将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帐户上。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村(居)委会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补贴对象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县老龄办要每年普查一次。复审、普查情况需存底备查(见表7)。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乡(镇)需保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的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乡(镇)民政办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县老龄办负责,为每位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档案编号采取“县区简称+乡(镇)编号(两位数)+4位数”,如:进010001。


各乡(镇)分别为:进贤县—进;民和镇—民(01);七里乡—七(02);前坊镇—前(03);三阳集乡—阳(04);三里乡—里(05);梅庄镇—梅(06);二塘乡—二(07);钟陵乡—钟(08);南台乡—南(09);池溪乡—池(10);衙前乡—衙(11);下埠集乡—埠(12);白圩乡—白(13);长山晏乡—长(14);李渡镇—李(15);文港镇—文(16);温圳镇—温(17);泉岭乡—泉(18);架桥镇—架(19);罗溪镇—罗(20);张公镇—张(21)。          


(六)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从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


九、保障措施


县老龄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县老龄办、民政局负责指导所辖各乡(镇)民政办或各乡(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组织核准发放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


十、附则


(一)相关表格可在乡(镇)民政办领取。


(二)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本办法由进贤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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