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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其中经费补助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四类。床位建设补贴即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5000元,分5年拨付,即每个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开办补贴。

床位运营补贴即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12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即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床位综合责任险,由各养老机构与承保人签订合同,所需保费支出由市财政补助80%。

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即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以上四类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还规定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养老服务建设用地取得、税收优惠、鼓励台湾同胞在厦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配套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慈善资金投入及社会捐赠等方面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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