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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老龄工作,构建和谐同安,区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为使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使高龄老人及时、足额领到高龄补贴,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人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补贴,同时也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老助老等公益活动。


第三条 发放对象:具有同安区户籍且年满90周岁(含)以上(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为准)的老年人。


第四条 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2个标准档次:


(一)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二)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报表后,应当对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申报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登记相一致,确认无误后,将所有申报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上至少公示5天,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有关材料报镇(街、场)老龄委审核。


(二)复审。镇(街、场)老龄委要对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复审、汇总,对有疑问的申报对象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同时将本辖区内所有申报对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老龄办。


(三)审批。区老龄办审查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批准其享受高龄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或经张榜公布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发放方式


(一)高龄补贴费由区老龄办组织发放,对补贴费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发放一次,区老龄办逢春节和老年节期间组织摸底调查,根据各镇(街、场)上报的高龄老人数量所对应的补贴总额核拨至各镇(街、场)。


(二)由各镇(街、场)老龄办协调当地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办领取高龄老人补贴的存折,施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 经费来源


高龄老人补贴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并纳入民政部门预算。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补贴待遇的人员,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和各镇(街、场)要每半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申报人是否健在进行核实。


(三)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


(四)各镇(街、场)、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


(五)区民政局、老龄办将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高龄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发现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1)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待遇,或高龄老人逝世后不及时上报,冒领高龄补贴资金的,由区老龄办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高龄补贴金。


(2)对从事高龄补贴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对符合享受高龄补贴待遇条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二是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村(居)民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三是贪污、挪用、克扣、拖欠高龄补贴资金的;四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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