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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晋政文〔201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福建省2008年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闽民保〔2008〕77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城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民福〔2008〕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泉政文〔2010〕17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增强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目前,我市老年人口近1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4%,并且将以每年约5%左右的速度递增,预计20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0万人,约占总人口数的30%。我市现有养老服务机构7家,其中市级福利机构1家、镇级敬老院2家、村级敬老院1家、社会兴办养老院2家、正在建设的1家,总床位485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不足4‰,而全国平均已达14‰,经济发达地区都在20‰左右,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进展缓慢。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我市养老福利机构的整体建设,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都难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养老机构建设进度与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不相适应,养老服务问题日趋突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已是刻不容缓。


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必备的功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是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否关注民生、重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意义,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服务形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城乡覆盖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为,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十二五”期末,我市要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20张左右,50%以上的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镇级养老院,40%以上的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争取新建村级敬老院50家。至“十三五”末,基本构建起覆盖城乡、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市、镇、村三级养老服务机构网络。至“十四五”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建立起“遍布城乡、资源优化、布局合理、服务优良、配套完善”的现代化综合养老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以居家养老为主,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取上门服务、社区服务及机构托老服务互为补充的方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专业、周到的养老服务。


2、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


3、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既为老年人提供部分无偿的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又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低偿、有偿的经营性服务。


4、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养老机构、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大力培育养老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提供帮扶互助服务。


三、加大投入,全面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一)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按照省民政厅“一市一县一中心”的基本布局要求,我市要加大投入,科学规划,扎实推进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市社会福利中心由养老院、老年医院、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贮备中心等部分组成。养老院项目是市社会福利中心的主要重点项目,拟设置900张床位,分为福利型普通房、微利型标准房、盈利型公寓三种类型。前期建设500张床位,中远期规划增加400张以上床位。内设多功能会议厅、接待室、会客室、康复室、娱乐室、餐厅、监控系统、呼叫系统、老人室外活动场所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在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养老服务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二)逐步推进镇级养老院建设。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要求,福建省从2007年起,每年都新建或改扩建100所镇级养老院,新建项目每所补助60万元,改扩建每所补助30万元,并把它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我市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逐步推进镇级养老院建设。特别是重点镇要尽快把养老院建设纳入计划,并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建设步伐。镇级养老院建设要求如下:


1、建设规模。新建养老院原则上每所占地面积5亩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床位60张以上,地点应在镇(街道)所在地或周边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地方。养老院的双人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7平方米,单人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且均需设置室内卫生间。


2、资金筹集。新建养老院的建设资金采取“上级财政补助一点、市财政补助一点、镇财政安排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新建养老院市财政每所给予补助20万元;未能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新建养老院市财政每所给予补助50万元。同时,实行床位服务补贴,每张床位每年补贴600元,以实际服务床位数量计算。


3、配套设施。镇(街道)新建养老院时,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整合镇级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包括卫生院、文体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新建养老院在规划设计中,环境绿化面积按照我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执行。除居住用房外,应设置办公室、餐厅、厨房、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洗浴室和公厕等,并配备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设施,安排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三)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使其成为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1、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200元。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50元的运营补贴。


3、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五保对象,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四)建立居家养老和村级敬老院相结合的养老模式。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居家养老和敬老院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整合村(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形成以村(社区)居民互助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推进村级敬老院建设。新建敬老院要坚持村级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原则上每所占地面积3亩左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床位30张以上。建设资金采取“村民自筹为主、市财政补助一点、镇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新建敬老院市财政每所给予补助20万元,镇级财政配套10万元。同时,实行床位服务补贴,每张床位每年补贴600元,以实际服务床位数量计算。


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多种服务,以及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需求,在社区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3、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财政投入,有效整合老年活动中心、村级卫生服务所、文化站、劳动保障工作站等服务机构资源,在村(社区)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村(社区)应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资源,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4、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以专业队伍为主体、义工志愿服务队伍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义工志愿者队伍,加强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


5、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教育文化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引导和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四、创新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


(一)创新资本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以及老年文体活动服务场所。


(二)创新场所建设机制。鼓励利用医院、培训机构、厂房、学校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


(三)创新社会捐助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对捐赠(含物资折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具体为:


1、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尊老爱老金质奖章”,颁发爱心证书,并给予冠名权;


2、一次性捐赠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尊老爱老银质奖章”,并颁发爱心证书;


3、一次性捐赠6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尊老爱老铜质奖章”,并颁发爱心证书;


4、一次性捐赠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尊老爱老荣誉奖章”,并颁发爱心证书。


五、落实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供地优先制。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于其它商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


(二)税费优惠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税法规定扣除。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收通信费、视听费。


(三)收费市场制。除政府投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椐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及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民政、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收养的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人数达到该机构收养总人数40%以上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四)培训补贴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养老服务义工志愿队伍,经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五)岗位补贴制。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每安排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该单位每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


(六)社会保险补贴制。养老机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养老机构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从事养老服务护理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自行到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额的50%。


上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成立“晋江市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工作合力。各镇(街道)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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