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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晋江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社会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必经之路,以人为本推进养老服务人性化、社会化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参与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化服务。民办养老机构的出现和发展,将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改变传统养老事业投资主体和机构种类单一的局面,促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12万余人,约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2%,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近2万人,占全市老年总人口的16%。今后一个时期,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市的老年人数量和社会化的养老需求将持续增长。而我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利于较快地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扩大养老事业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社会养老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管理,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工作机制


(一)机构性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民办养老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分别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根据接收入住老年人的类型,养老机构分为普通型和护理型养老机构两类。


(二)设置要求。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民办养老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结合实施城乡规划,将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以及农村集体闲置房屋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


(三)审批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举办人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领取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复书后,向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申请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具备申请执业(服务)条件的,向市民政局或工商局申请登记。民政、工商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民政局登记和核定床位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并由企业向市民政局备案。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后,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四)产权管理。核定为非营利性的,产权归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投资属于举办人所有;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的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自身的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举办人外,增值部分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发展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投入。核定为营利性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


(五)收费管理。各类民办养老机构,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按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自负盈亏。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六)监督检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资质评估认证和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市民政局要联合有关部门督查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未达标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完善民办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的合同(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调解入住老人及其监护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纠纷。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由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视情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政策扶持,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一)优先安排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局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项目。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机构改变养老服务用途。


(二)减免民办养老机构有关税费。市直有关单位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要按下限收取。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精神,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相应优惠。


2.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机构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收费;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


3.免收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和数字电视建设费,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和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4.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 (场)厂)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用缴纳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5.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1.一次性开办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6000元(含上级补助金),且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含上级补助金),分5年拨付,且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工商登记、核定床位数50张以上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补助金分3年按比例到位,且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所需补助资金由晋江市级财政部门安排一部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部分。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2.床位运营补贴。对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2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晋江市级财政部门安排一部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部分。


以上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补助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实施贫困老年人政府补贴制度。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低保老人确需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部门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及低保老人入住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专项护理补贴,直接补贴给接收入住的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也要给予贫困老年人优先入住和优惠照顾。


4.积极探索建立以需方为导向,政府直接补助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新型养老补助制度,改善需方的支付能力,并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竞争和发展。


(四)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卫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医保管理机构(医保中心)对民办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单位,其准入条件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五)优化对民办养老机构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要积极支持,对符合政策、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项目,要简化手续,增加信贷投入力度。


(六)鼓励社会各界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包括定向志愿捐资),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民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民办养老机构可接受社会定向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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