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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和免于负担按人口分配的有关收费的通知


晋委办[2000]47号




各镇(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关德,切实做好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服务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泉委办[1995]49号文精神,决定对全市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和免于负担按人口分配的有关收费。




一、优待内容


1、各级医院(卫生院)对老年人看病实行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住院、交款等优先服务。


2、公园、风景区(点)、名胜古迹、博物馆等游览单位,老年人享爱免费参观游览。离休干部和80岁以上高龄老人,准予携带一名陪护人员。


3、各级文化系统举办的文物、美术、书法、绘画、摄影等展览,老年人享受免费参观;老年人观看各种文艺戏剧会演、调演等,享受半价优惠。


4、老年人在青阳市区乘坐公交专线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凭市公交公司优待证)




二、免于负担内容


1、按人口分配的增长率事业附加费、优抚费、初级卫生保健费、民兵训练费等。


2、《老年法》第37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三、享受优待服务和免于负担有关收费对象


1、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离退休干部、职工:




四、《老年人优待证》管理


“优待证”仍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我市老龄委负责办理。




五、优待服务和免于负担的实施


l、实行以上优等服务的单位,应公开挂牌,写明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和办法。


2、各镇(场)、市直各单位。市涉老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把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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