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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老年公寓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漳平市老年公寓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是以老年人养老、健身、休闲、娱乐和居住为一体的多功能社会福利中心。地点选址在原交运公司至原冷冻厂地段。为促进老年公寓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扶持:老年公寓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总供地55618 m2,分为A、B、C三个地块。其中:A地块30944m2,建设服务型和护理型老年公寓,建设规模为600张床位,第一期300张床位,2009年建设完成,第二期300张床位,2010年建设完成;B地块22943m2,建设自理型老年公寓(老年人居住为主体,可以有条件的使用权或有限的产权),2011年建设完成;C地块1731 m2,可以进行商住楼开发,允许单独办证,建成后可进入社会流通,用于扶持老年公寓建设,2009年建设完成。


二、资金扶持:老年公寓土地出让成交价超出挂牌底价的部份支持项目建设。①40%分二次奖励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建设时奖励20%,600张床位建成竣工时再奖励20%;②60%分二次借给中标的项目业主,作为老年事业发展基金,年利息2.0%,借期五年。开工建设时借给30%,600张床位建成竣工时再借给30%。


三、税费优惠: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的相关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和规费的收取能优(惠)则优(惠)、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


1、免征人防费、基础设施配套规费(C地块除外)。


2、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免交城市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价格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


4、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


5、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市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6、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奖励政策:除享受国家、省、龙岩市出台关于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奖励政策和争取扶持资金外,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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