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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3〕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精神,就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000张,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并实现可持续运行。


  ——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并在全市广泛应用,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人才支撑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基本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依托城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老年之家、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改善乡镇敬老院条件,使其成为区域性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2012年已基本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新设立的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力争每个乡镇拥有1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市城镇社区,并力争有50%以上的建制村开展这项服务。


  3.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无经济来源)、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和失能等困难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挥引导示范性作用。在已建成1个集老年养护、医疗康复、培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市级社会福利中心的基础上,到2014年,每个县建成1所集孤老供养、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1所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兼顾开展居家养老、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1.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2.依法审批登记。申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依法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


  4.培育行业组织体系。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推进社会养老信息化建设


  1.建设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全国和全省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纳入政府数据库管理,实现全市信息互通互联。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养老信息服务。


  2.建立紧急呼叫服务系统。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并探索建立与120、119、110等公共平台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呼叫服务。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建设小型的局域性信息网,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15年,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力争实现城乡覆盖。


  3.逐步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全市城乡逐步建立老年人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逐步与养护康复机构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


  1.推动现代养老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营养需求和精神文化,研发和推广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开发老年食品、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社区等服务市场,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服装、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娱乐等服务业。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2.创新养老产业发展方式。积极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支持运营成功的海内外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民办养老院、护理院,组成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进行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鼓励慈善家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农村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3.探索侨、台、港养老服务合作机制。发挥我市侨、台优势,鼓励侨、台商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加强与海内外养老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社工服务的工作理念、管理模式和专业方式,努力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补贴机制。乡镇敬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村办养老机构达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条件的,可设置公益性岗位,并申请政府购买专职社会工作者专业服务,承担本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府对居住在城市社区的符合省定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标准的老人和农村孤寡的失能老人,发放一定数额的服务券,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特别是护理服务。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龄起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1.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2.提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机制,有计划地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社会工作、心理学、老年医学等与社会养老服务有关的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推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力争到2015年,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资质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85%以上。


  3.推行志愿服务制度。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公益服务。开展“关爱百万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活动,探索“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自助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探索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挂钩帮扶机制,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三、保障措施


  (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要编制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可按行政划拨提供用地。对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在预留的社区配套公共建筑用房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确保每个社区都有养老服务场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盖性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二)落实税费优惠。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落实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除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的适当优惠。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相应优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改善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加强老年医学设施设备与技术人才的配置,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规模较大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申办老年(康复)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医保管理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单位,其准入条件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实施政府补贴。完善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实施高龄津贴、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帮助经济困难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补贴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经费投入。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并按照收住对象的供养标准拨付补助费;补助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补助方法。


  (五)建立民办公助机制。各级政府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立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料服务类)实施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机制,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一次性开办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房,且建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用房属出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省级财政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市级民办养老机构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床位运营补贴。对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安排50%,其余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


  (六)加强金融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发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建立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七)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支持。


  (八)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确保养老机构的公益服务性质。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政策性照顾的相关待遇和补助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9〕230号)文同时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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