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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2)


(2002年6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


   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2000年我省60周岁以上人口达659万,占人口总数的11%,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45%。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省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将给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做好老龄工作,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在营造尊老敬老氛围,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和老年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但是,我省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要求。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老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加强法制和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要重视和加强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


   (二)广泛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乡镇、街道要依托法律服务所,开设法律援助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法律服务。倡导广大法律工作者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应依法及时受理;对交纳诉讼费确实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或减免照顾。


   (四)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活动结合起来。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老年人,支持老龄事业,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中小学校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对老龄工作中涌观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完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采取切实措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加强养老金征缴工作。要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完善省级调剂制度,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商业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积极探索适合我省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形式,继续巩固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六)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努力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乡老年人医疗政府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特困老人和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


   (七)完善家庭养老制度。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由基层组织监督执行。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重视解决好老年妇女问题。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八)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倡导农村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自养能力。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老年人才的开发利用工作。


   三、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主体,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


   (一)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老年活动室(中心)及其他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逐步形成一个以街道为中心,居委会和志愿者组织相结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老年服务体系。


   (二)重视和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按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市、县要因地制宜设立老年大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开办老年学校。要重视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就地就近参加学习。各级教育、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老年教育法制化、规范化。


   (三)积极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老年消费需求趋势、老年产品和服务标准化、老年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五)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坚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政府除加强宏观管理和兴办少数福利性的老年服务设施外,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老年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多渠道投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要把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业与各类学校毕业生、军转人员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各类人员参与社区老年服务业。


   四、重视和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办法。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同老年群众之间的联系,建立必要的走访和慰问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年人的思想动态。要建立社区老年人思想教育工作机制,经常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的宣传教育,加强民主法制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广大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把思想教育与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寓教于乐,把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做实、做活、做深、做细。要重视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老年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所有老年党员都要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五、加强领导、加大扶持,努力开创我省老龄工作新局面


   (一)各级政府要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力争到“十五”末期,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老年活动场所,街道办事处有老年综合福利服务设施。乡镇要将敬老院逐步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龄宣传、老龄教育、老龄科研、开展有关大型活动等。要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统筹安排社区老年福利设施、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和公益、救济性捐赠,要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出观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市、县要参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基层老龄工作。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人分管老龄工作,配备兼职的老龄工作干部。社区要尽快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老龄工作队伍。在农村要注意发挥村老年协会的作用。要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老龄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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