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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之外 养老能否多个选择?

      东方网10月29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日前,家住长宁区的张老伯被自己的小女儿藏了起来,原因是张老伯的大女儿以“老年痴呆”为由要求给父亲做司法鉴定,为分割父亲财产准备诉讼。来自长宁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涉老特别程序案件已出现“高位”增加的趋势,一系列数字反映出,由近亲属担当法定监护人,独此一种的监护方式容易造成家庭内部对“谁来养老”的异议,由此产生纠纷很难避免。


      藏匿老人,拒做司法鉴定


      来自长宁区法院发布的《涉老特别程序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截至2013年底,长宁区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16.52万,占全区户籍人口的28.8%,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长宁区老龄化程度已超过全市平均水平,远超全国平均水平,接近世界老龄化最高水平。


      然而,生命的延长并不意味着生命质量的延续,年龄增长带来的身体各项机能衰退是难以逆转的生命现象,与老年人口数量增多相对应的是患上诸如脑梗、老年痴呆等老年病的带病人口比例的提高,而这些疾病会造成行为能力降低或丧失,从而引发“谁来养老”的纠纷。


      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有关“谁来养老”的案例中,有一起就是张老伯被小女儿藏匿。这是一起特别程序案件。案件的被申请人张老伯在幼年曾因病致聋哑,表达上存在一定障碍,现在已是70余岁的高龄,长期患有高血压、脑梗、糖尿病等疾病。


      张老伯一共生育了三个孩子,儿子过世后,他一度随小女儿共同生活。但是,随着张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两个女儿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尖锐。两个女儿时常因为张老伯的财产谁来监管、如何处分问题发生争吵。


      前段时间,张老伯的大女儿担心小女儿利用照顾父亲之便擅自处分父亲的财产,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然而,就在大女儿诉到法院的同时,小女儿也起了担心,她唯恐案件审理会改变父亲随其生活的现状,导致她无法再对父亲财产进行管理,因此,她把老父亲藏了起来,不断阻挠,拒绝做鉴定,僵持过程中,两个女儿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


      长宁法院在长达几个月中多次上门做工作,并通过单位及居委会等方方面面做工作,才使得案件得以推进。


      张老伯的遭遇并非个案。《白皮书》中提到,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后,必要时应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故在审判实务中通常把鉴定作为必经程序。但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申请人不愿申请鉴定或被申请人亲属不配合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鉴定是涉及老年人人身的行为,法院也难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导致了鉴定工作无法顺利推进。


      法定监护之外,能否多个选择?


      青年报记者从长宁区法院了解到,在2009年至2013年该院受理的案件中,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85件,申请确定监护人6件,申请变更监护人14件,申请宣告公民恢复民事行为能力5件。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申请确认监护权案件中约有70%是由于老年痴呆、脑梗等老年疾病造成,30%则是因为精神疾病、智力残疾等原因。而申请变更监护权案件中,约60%是由于原监护人死亡需要重新确定监护人,40%则是申请人认为原监护人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而要求变更监护权。


      长宁区法院的多位法官表示,对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设立,我国目前只有法定监护这一种方式,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这种立法方式试图通过选择与被监护人具有法律上最近亲属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来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按照法律上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监护人顺序的做法不能体现出被监护人实际生活中的亲疏远近,容易造成家庭内部对监护人的异议。另一方面,也忽视了被监护人本人的意愿,域外立法中,多允许被监护人在未丧失行为能力时预先设定自己的监护人,从而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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