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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34条”支持民办养老产业

  近几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性政策。10月20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推动全省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空闲厂房办养老院5年不收土地租金

  意见提出,要将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利用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按居民用户的80%交煤气水电费

  此次明确了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30张以上床位每床一次补贴2000元

  意见提出,支持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业发展。对床位规模3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省级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业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可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待遇。对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同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生活费和床位费按规定标准足额纳入预算,按时支付。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并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5类人员办养老院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的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对于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养老从业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户口可依本人自愿落当地或者原籍。

  鼓励闲置厂企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

  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规模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或独立的医疗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鼓励闲置、效率低、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重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托管和经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请的内设独立医疗机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批准设置,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予以执业许可。

  搭建“候鸟式”异地养老协作平台

  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市县要充分利用当地生态环境、夏季气候和历史文化资源等地缘优势,积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新业态。鼓励各地依托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和闲置的政府接待服务机构建设夏季养老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和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夏季养老服务联盟。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夏季养老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搭建跨省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的合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候鸟”老年人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为该省及外地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中长期季节性休闲旅游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产品,促进该省夏季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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