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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满足本区老年人日托服务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护理、娱乐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优先为家庭照顾困难的高龄、纯老、独居以及其他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群体提供日托服务。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规范管理,确保入托老人安全。
  第五条 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负责对全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各街道、镇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
  区住建委、区卫生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卫生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街道、镇应当建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效管理运作机制。
 
第二章 设置准入
 
  第七条 街道、镇负责落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能提供30人及以上的日托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在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并提供无障碍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装修方案由街道、镇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有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活动(康复)室、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休息室应为每位入托老人配备一把躺椅。周边应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第十条 街道、镇可选择有一定经营资质和能力、管理规范的社会企业或组织作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具体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营方应将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后厨设备、设施配置和膳食加工操作流程规范等资料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区民政局备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街道、镇可以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向区民政局申请实事项目。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施工设计平面图;
  (三)装修方案;
  (四)合作协议书;
  (五)经营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等);
  (六)申请民非登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所需的材料;
  (七)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悬挂全区统一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识,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经核准列为区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区民政局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经核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方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护理服务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护理服务人员须经区民政局培训合格,获取上岗证书,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经营方应以开展公益性服务为目的,根据社区老年人的经济能力和服务成本,制订出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标准收费或巧立项目收费。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向入托老人提供与场地功能相匹配的为老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入托老人及其家属签订入托协议,为入托老人建立健康记录手册,并有针对性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营造舒适温馨的日托氛围。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做到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第二十二条 街道、镇应当为入托老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营方每季度向所在街道、镇书面报告一次日托服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情况;助餐服务情况;康复护理情况;娱乐活动开展情况;服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街道、镇应及时将日托服务情况上报至区民政局。
  第二十四条 街道、镇负责定期检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常管理运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每季度一次反馈至区民政局。
  第二十五条 街道、镇可每季度向享受日托服务的老人发放抽样调查表,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进行服务质量跟踪,测评老人对日托服务的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6月、12月以及重大节日前夕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安全运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引入专业化社会组织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根据日常满意度测评、质量跟踪以及第三方评估结果,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发放相应的运作补贴。对存在问题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予以必要的指导,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除整改外,取消当年运作补贴。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履行安全运作义务,发生食物中毒等伤害事件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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