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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流程


一、办理条件


具有我市农业户口,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2、评议: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并书面说明理由。

5、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五保供养待遇的取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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