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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四部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新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国土厅、民政厅和老龄办联合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新政,将有力推动江苏省养老服务业的加快发展。

  新政要求,各地规划主管部门结合老年常住人口构成、规模以及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镇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鼓励将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医疗设施相邻布局,满足老年人心理和生理需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

  新政还提出,在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所提出的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用房的协调配置,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相关规划和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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