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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领会和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认真贯彻十八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精神,不断推进我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满足我市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坚持专业化原则,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任务是:


1、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


2、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社会化服务;


3、对各区(开发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


4、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管理、核拨工作。


(三)各区(开发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民政、老龄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审批确认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并登记入档,动态管理;


2、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对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5号前上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四)各街道(乡镇)在区(开发区)民政、老龄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


2、指导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


3、对本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及时上报;


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各社区(村)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助服务实体和服务对象间的对接、沟通、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全方位的支持;


2、协助服务协议的签署和执行;


3、对申请服务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4、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5、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服务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为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的70岁以上低保老人、70岁以上空巢老人(无子女)、9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可享受6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


(1)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门应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


(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4)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


(5)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2、医疗保健服务


(1)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


(2)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


(3)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3、家政服务


(1)安装维修家具、家电: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应按老年人要求进行,维(装)修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类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进行疏通,疏通后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5、精神慰藉服务


(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6、其他


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为保证服务质量,鼓励服务机构聘用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可在定点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基本要求


1、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签约率100%;


2、应有老年人的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


3、按照与补贴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4、要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


5、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


(三)服务实体要求


1、应是工商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合法运营;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四)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5、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6、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六、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工作流程


(一)申请


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7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无子女)。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 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并填写《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


(二)审核审批


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保障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上报给街道(乡镇)。对于不符合标准,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区(开发区)民政、老龄部门,区(开发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向申请人发放《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起始时间,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申请人终端号码等)及时登记入档,定期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备案。


(三)提供服务


对于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在发放《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后3天内,在服务对象所在社区(村)监督下由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约定服务内容,明确服务地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四)结算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根据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季报)作为结算依据,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区财政。


七、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阶段运行、稳步推进的方法进行:


(一) 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及统计。


(二)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制定。


(三)服务外包。


(四)服务试运行及调整


八、保障措施


(一)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配套体系建设


1、鼓励具有一定规模、服务优、信誉好的企业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整体综合实力,促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夯实基础,确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


2、充分整合社区现有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发挥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实际功能,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3、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布局,充实完善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功能。


(二)整合促成社会志愿服务基地建设


充分引导、发挥社会志愿服务精神,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 (村)服务设施,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紧密结合,形成有事不出社区(村)、服务方便快捷、适合老年人服务习惯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


(三)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监督评价机制


1、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应适时组织专人或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


2、监督考评主要从老年人满意率、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服务档案的完善等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等级管理与评价体系。


3、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应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进行检查。


九、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2、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对本方案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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