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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退役士兵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 来源:云南民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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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8-13 09: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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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为适应国家安置改革需要,规范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精神落到实处,依据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在借鉴部分省(区、市)做法、深入调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8月1日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贯彻执行。

  《办法》对主管部门职责、发放范围及标准、发放程序、经费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一)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退役的士官。(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符合退休安置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退役士官。(四)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规定准予安排工作,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办法》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一年,省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省经济补助标准随着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州(市)、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办法》要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全省农村信用社代理。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设个人专用卡账户。

  今年全省8千多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年内足额领到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为他们就业创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促进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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