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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促进我区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敬老院的责任主体,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认助五保对象。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实行乡镇(办)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敬老院建设、管理及院民生活经费由区政府按政策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安排落实,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敬老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其他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其责,支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不得入住敬老院,提倡实行居家养老,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人、领(代)养人、村委会、村民组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后,实行集中供养。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与原领(代)养人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由原领(代)养人安排其生活,原入院协议停止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的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具体有《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职责》、《食堂管理工作职责》、《院民守则》、《财务管理制度》、《学习、活动制度》等。


   3、按一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定敬老院服务人员,督促服务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院务管委会成员为院长、服务人员和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身体健康且具有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组成人员一般5-7人,其中院民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五保老人多的敬老院下设生产生活、安全卫生和学习活动等管理小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服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村、组联系人和领(代)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搞好环境绿化和清洁卫生,保持美观整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六条  敬老院饮食要做到荤素搭配,膳食均衡;要认真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做到餐具每周消毒一次,病号餐具分离消毒保管;不吃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七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供养对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都要设立医务室,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联挂,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将其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机构治疗;五保对象去世后,按照入院协议规定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九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二十条  敬老院要实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成立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公开财务情况,对日常生活开支要力争做到日公开。


第四章              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专项财务登记档案,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建立专项固定资产和专用生活日用品登记帐,做到资产明晰、物件清楚、管理负责、使用节约,要健全资产和物品的核销和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敬老院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区财政、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年初对集中供养所需经费进行预算,拨入区五保集中供养专户,据实拨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财会人员由乡镇民政办人员兼任或由民政办在其他服务人员中委任。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示,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院长变动时,应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五保供养协议书中已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要建立生产经营收入记账、使用和效益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应有专职门卫和值班人员,对每幢宿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建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查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院民出院请销假、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建立出院开展轻微劳动签订协议和担保制度,确保安全出入。


第三十条  敬老院要制定各项安全责任事故处理预案,组织院民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到位。敬老院要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立消防安全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  院民不准在宿舍内擅自生火炉,不准乱接电源,不准酗酒,不准在床上吸烟,点燃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如发生意外事故,院长要及时向镇办报告,镇办要在2小时内将详情报区民政局。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敬老院院长选聘考核、任免奖惩、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院长应加强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开选聘,通过竞职演讲、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协调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察考核后确定任用。一次聘期3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协议落实。区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的服务人员实行院长负责制,所有服务人员一律实行劳务用工管理,原则上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按10∶1的比例进行配备服务人员(含院长),并经健康体检合格,办理《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人员年龄男性在50周岁以下,女性在45周岁以下,其中财会人员、医务人员要有相关业务知识技能。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院长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敬老院的安全、卫生、综合治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等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敬老院财政预算资金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新建敬老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免收有关规费。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政策规定,在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等方面落实好对敬老院有关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本辖区内五保老人进行免费体检,凡五保老人因病就诊,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费、注射费。


   第四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敬老院捐款的,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和五保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法院、司法部门减免其诉讼费用。


   第四十五条  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发动并组织志愿服务队定期为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节日期间组织工作人员挂钩联系乡(镇)敬老院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区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团体经常开展慰问敬老院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敬老院和五保院民建立认建、认助制度,在人、财、物上对敬老院予以援助。




第九章   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镇办要对敬老院管理工作实行量化考评,对管理人员进行目标考核,每月开展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第四十八条  区民政局每年开展一次敬老院综合管理考评检查,公开通报。对被评为前六名的敬老院给予奖励,同时颂发优秀敬老院院长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连续三年荣获前六名敬老院的民政办给予奖励轻声有突出问题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敬老院院长写出检查并通知镇办扣发当年绩效工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颍泉区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促进我区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敬老院的责任主体,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认助五保对象。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实行乡镇(办)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敬老院建设、管理及院民生活经费由区政府按政策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安排落实,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敬老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其他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其责,支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不得入住敬老院,提倡实行居家养老,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人、领(代)养人、村委会、村民组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后,实行集中供养。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与原领(代)养人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由原领(代)养人安排其生活,原入院协议停止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的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具体有《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职责》、《食堂管理工作职责》、《院民守则》、《财务管理制度》、《学习、活动制度》等。


   3、按一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定敬老院服务人员,督促服务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院务管委会成员为院长、服务人员和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身体健康且具有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组成人员一般5-7人,其中院民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五保老人多的敬老院下设生产生活、安全卫生和学习活动等管理小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服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村、组联系人和领(代)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搞好环境绿化和清洁卫生,保持美观整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六条  敬老院饮食要做到荤素搭配,膳食均衡;要认真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做到餐具每周消毒一次,病号餐具分离消毒保管;不吃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七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供养对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都要设立医务室,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联挂,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将其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机构治疗;五保对象去世后,按照入院协议规定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九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二十条  敬老院要实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成立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公开财务情况,对日常生活开支要力争做到日公开。


第四章              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专项财务登记档案,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建立专项固定资产和专用生活日用品登记帐,做到资产明晰、物件清楚、管理负责、使用节约,要健全资产和物品的核销和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敬老院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区财政、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年初对集中供养所需经费进行预算,拨入区五保集中供养专户,据实拨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财会人员由乡镇民政办人员兼任或由民政办在其他服务人员中委任。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示,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院长变动时,应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五保供养协议书中已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要建立生产经营收入记账、使用和效益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应有专职门卫和值班人员,对每幢宿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建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查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院民出院请销假、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建立出院开展轻微劳动签订协议和担保制度,确保安全出入。


第三十条  敬老院要制定各项安全责任事故处理预案,组织院民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到位。敬老院要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立消防安全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  院民不准在宿舍内擅自生火炉,不准乱接电源,不准酗酒,不准在床上吸烟,点燃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如发生意外事故,院长要及时向镇办报告,镇办要在2小时内将详情报区民政局。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敬老院院长选聘考核、任免奖惩、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院长应加强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开选聘,通过竞职演讲、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协调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察考核后确定任用。一次聘期3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协议落实。区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的服务人员实行院长负责制,所有服务人员一律实行劳务用工管理,原则上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按10∶1的比例进行配备服务人员(含院长),并经健康体检合格,办理《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人员年龄男性在50周岁以下,女性在45周岁以下,其中财会人员、医务人员要有相关业务知识技能。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院长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敬老院的安全、卫生、综合治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等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敬老院财政预算资金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新建敬老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免收有关规费。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政策规定,在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等方面落实好对敬老院有关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本辖区内五保老人进行免费体检,凡五保老人因病就诊,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费、注射费。


   第四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敬老院捐款的,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和五保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法院、司法部门减免其诉讼费用。


   第四十五条  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发动并组织志愿服务队定期为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节日期间组织工作人员挂钩联系乡(镇)敬老院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区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团体经常开展慰问敬老院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敬老院和五保院民建立认建、认助制度,在人、财、物上对敬老院予以援助。




第九章   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镇办要对敬老院管理工作实行量化考评,对管理人员进行目标考核,每月开展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第四十八条  区民政局每年开展一次敬老院综合管理考评检查,公开通报。对被评为前六名的敬老院给予奖励,同时颂发优秀敬老院院长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连续三年荣获前六名敬老院的民政办给予奖励轻声有突出问题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敬老院院长写出检查并通知镇办扣发当年绩效工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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