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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农委、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总工会: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皖老龄办〔2006〕15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提倡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助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特困老人经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可减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


(二)特困老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要把农村特困老人作为重点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每年春节前,市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给不低于200元的慰问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四)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皖政办〔2006〕68号),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等服务


(五)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予以减免。


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六)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年满70周岁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七)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八)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九)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四、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一)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标志。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二)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其他乘客应为他们让座。


(三)车站、港口和航空客运等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四)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五)建设住宅区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统筹安排社区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六)孤寡老年人在其他独有产权或乘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六)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五、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二)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重阳节,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


(三)公园、园林、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免费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立老年人休息室、专用座椅等。


(四)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六 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依法享有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二)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三)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七、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优待老年人的社会环境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优惠的优待服务。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树立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的落实。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督促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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