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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9〕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努力开创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我县全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有新的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的发展.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2009年省下达我县农村敬老院新增床位1200个,结合我县实际,采取新建、改扩建以及五保老人之家过渡的形式,按照建成后能容纳100人左右的敬老院建设要求,新建敬老院6所,新增床位530个;改扩建敬老院4所,新增床位180个,过渡五保老人之家20所,新增床位490个。力争到2012年集中供养率达到50%。同时,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四章  建设形式


第六条  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将五保老人之家过渡为农村敬老院;五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乡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一)布局


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由县政府兴办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的服务机构。具体地点原则上应临近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筑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规模


每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100张,入住率不低于90%,为便于老人互相照顾和充分利用房舍资源多安排老人入住,对房源紧张、五保对象多的供养服务机构,每间可以入住2人以上,同时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用房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应不小于2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辅助用房要设置办公室 (办公室应尽量少占面积,以基本满足需要为妥)、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要创造条件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四)设备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防寒供暖和降温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第六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二是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以及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解决。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建设以县级民政部门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实行县级民政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质量。


(一)   规划立项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采取统一规划、逐步推进、分工负责、乡镇实施的管理体制,县、乡政府应将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填报项目申请表,县民政局组织申报,申报时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作出说明。建设项目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承办单位,县民政局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二)   计划下达


县民政局应立足各乡镇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坚持改建、扩建、新建并举,合理整合、充分利用各乡镇闲置基础设施资源,科学确定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   项目设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统一设计。


(四)   招标监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筑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都要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行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法责任,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新建项目,要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


(五)   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安排、筹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以及建设单位投入或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六)   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项目竣工后,县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项目承办单位要按照工程预决算情况及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八章  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条  按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敬老院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政府投资新建的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政府。并由乡镇政府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年龄在55岁以下的同志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任职,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通知》(民福字[2008]115号)精神,全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生活和补助标准,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0元执行;每所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以上管理经费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安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敬老院的院民生活在安乐、舒适、安全的环境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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