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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2013年6月8日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滁政〔201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建管并重、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  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县、镇、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力争使全县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在县城,80%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并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80%的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县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建立完善困难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十二五”期间,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保障标准每年按10%以上增幅提高。

建立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自2013年起,在全县建立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具体发放细则另行制定。

   建立完善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制度。对全县70周岁以上低收入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入住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县财政每人每月给予100元补贴;入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县财政每人每月给予60元补贴。

   (二)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康复护理中心、村卫生室的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同时应向老年患者提供优质低价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向贫困老人倾斜,对其参加医保和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定点治疗机构范围。县卫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三)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镇要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镇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对辖区内所有老人建立档案,要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和心理咨询等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发〔2012〕16号)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员问题的,居住区域内人口在7000人以下的设立1-2个工作岗位,7000人以上的设立2-3个工作岗位。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新格局。

   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镇敬老院向农村“养老中心”转型,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进一步改善全县镇敬老院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允许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自费寄养;自费寄养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内容,通过成本测算确定收费标准。

   (四)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

   建立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土地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供给,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兴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建设成本,采取有偿方式供给。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建立合理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建立适度优惠的财政金融政策。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评验收合格的予以挂牌,县财政应保障其改、扩建经费和正常运转经费,并保障养老服务中心(站)按规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经费。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等,在正常运行一年后,由县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在正常运行一年后,由县财政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由县财政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由县财政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60元运营补贴。鼓励县直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到养老机构开展认助认养活动。

   建立严格规范的政府监管制度。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予以认定。县民政局要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使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允许养老市场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限期整改,直到取消执业资格。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五)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      

   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县民政、人社部门应对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考核和技术鉴定,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建设专业人员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要积极招用本县户籍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通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和陪护等专业化服务。养老服务组织(机构)与上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自我养老服务队伍。积极组织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到社区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各社区要利用老年人之间相互沟通容易的优势,结成助老服务对子,自己管理、服务自己,变消极、被动养老为积极养老,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六)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文化教育体系。

   完善老年教育。结合实际,以老年大学为龙头,倡导在社区和养老机构创办老年学校,通过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权益维护、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积极开展老年活动。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通过资源整合,在适合老年人的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内开辟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地,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充分发挥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老年活动场所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比赛活动,支持各类老年群众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办好老年报刊,在广播、电视、报刊上设立老年栏目。

   (七)加快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各镇要依托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老年维权岗,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调处涉老纠纷。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继续做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全社会要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普法规划要安排涉老法律教育内容,中小学校要安排对青少年进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内容,使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有机结合。

   落实老年人优惠政策。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60岁以上老人免费进入公园、纪念馆、纪念性陵园、文化馆等场所,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70周岁以上老人实行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医疗机构要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诊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民政、发改、财政、人社、国土、房产、建设、教育、卫生、体育、司法等部门和老龄办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推动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镇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本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

   (三)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将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房产、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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