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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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26 13: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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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率。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坚持省级专项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通过不断加大投入,切实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每年分解的新增床位建设目标和集中供养率目标的实现。2010年目标任务见各县、市、区《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到2012年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同时,建成服务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四章 建设形式
第五条 一是以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乡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添置更新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实施。
第六章 投资规模
第七条 2009年-2012年,共需投资6821万元,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扩建以及设备添置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八条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需要建设资金约6821万元。
第七章 经费筹集方法
第九条 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二是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以及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解决。
第八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制定以及配套资金、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章 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按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有权归乡镇政府,并由乡镇政府招聘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各地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同志到农村敬老院任职,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安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敬老院的院民生活在安乐、舒适、安全的环境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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