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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通知

  • 来源:北京民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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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2-16 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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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2〕3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加快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11/T 148)等8项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使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成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同时组建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审和审批工作。成员包括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工作业务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市社会福利协会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负责人,市标准化协会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负责人,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和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专家。

      区县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比照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构成,成立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指导和开展管辖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并对申报三星级(含)以上管辖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评定依据

      星级评定委员会委托专家组依据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三、申请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自愿向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四、评定与审批

      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要先进行自评,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按要求进行综合情况测评,依据测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逐级申报材料。

      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审;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先报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星级评定机构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各等级星级评定结果均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各等级星级标志均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与发放。

      五、复评和更高等级申请

      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等级标志牌之日起计算)。到期两个月前应复评或申请高一等级评定,无故不参加复评且未提出参加高一等级评定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星级标志,原星级标志牌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申请重新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重新评定的,原星级标志牌将在其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后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

      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区县应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和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组织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组。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指导和开展市属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各级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成立后,要报送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结合实际,配套政策

      各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要站位民生大局,鼓励和帮助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星级评定,可根据情况出台配套政策,对申请并获得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积极支持,以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开展。

      (三)明确职责,推进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作为主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职能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建设的重要手段,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做好与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的协作工作,共同开展好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京民福发〔2010〕598号文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程序》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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