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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可申请参加养老保险

  大江网讯 记者肖蓓报道: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的“老有所养”问题,江西省于近日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及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范围和对象】

  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据了解,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原城镇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返城后一直未经县以上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至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江西省城镇户籍。

  已享养老补助未参保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也纳入参保范围

  同时,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愿望较强,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做好政策衔接,《通知》在有关政策衔接中,将这两类群体也一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参保申报审批程序】

  知青参保须向户口所在地街办或乡镇提出申请

  按照《通知》规定,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申请养老保障,应向户口所在地街办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材料。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改办参加养老保险,直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办法和待遇】

  去年低未达退休年龄按规定参保 退休后领取养老待遇

  据悉,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后,仍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已达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32500元 参保后按月领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缴纳10000元)。这部分人群按本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60%执行,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标准的60%执行。#p#分页标题#e#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办法】

  无力缴纳保险可享养老生活补助 每月245元

  通知规定,如本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可由本人申请,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按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开始享受。2010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今后随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享养老生活补助退休人员可改办参加养老保险

  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可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本人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参照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参保政策规定,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改领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目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为保持参保政策的可衔接,年龄在50至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女性退休人员改办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时,统一按女满55周岁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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