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河北将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营养老机构

河北将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营养老机构


  目前,我国城市中48.5%的老年人有各种各样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而目前其服务总满足率只有15.9%。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相对超前于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社会养老能力极为有限,老年照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跟不上老年人日益增多的照料需求,老年人的照料问题已成为老龄保障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将个人、家庭、社区整合到老年人照料体系中作为政策性措施一并考虑,使这三个基础性层次的支持政策缺位或不足。因此,政府必须在完善养老服务的立法保障、体制创新与主体激励、政策支持及财政扶持方面加大力度,保障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健康运行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法律地位

  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提高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立法部门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突出养老服务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等各方在推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二)推进养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用于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立法部门应抓紧出台《养老保障法》、《医疗保障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为老年人口在经济收入、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制定统一养老服务的法规

  养老服务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来保证服务的质量。我国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养老服务业的服务标准,另外,还要明确某一服务项目的内容,确定被照顾老人和服务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在老人与服务人员发生纠纷时有相应的依据来划清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服务体制创新与照料主体激励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老年服务事业领导机构的领导力

  老龄化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养老服务问题涉及财政、社会保险、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管理养老服务事务的权威部门。因此,建议成立养老工作委员会,由其全权领导养老服务方面的各项工作。养老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划,拟定财政预算,报请人大批准,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发现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案;同时要为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和对养老服务有迫切需求的老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补贴;出台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激励政策,为养老服务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配合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筹划财政预算和制定各项政策及监督的落实情况。#p#分页标题#e#

  (二)加快老年服务事业的体制创新

  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是老年服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服务事业的建设,对社会办的老年服务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组织或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三)建立健全资助老年家庭照料的激励机制

  由于家庭养老的传统将长期存在,家庭依然是老年人得到照料的主要场所。据2009年《吉林省65岁老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明,老年人有在家庭照料的强烈愿望,有98.98%的老人希望在家养老,不愿意离开家人。因为家庭养老与其它养老方式相比,具有获得精神慰藉、亲情体验等无法比拟的优势。事实表明家庭成员依然是解决老年照料问题的主力军,应重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

  很多国家通过减免税收、优先供房、优先贷款等方式补助赡养老人的家庭。如,新加坡、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其老年人与子女同住比例均在70%以上,除传统“孝”文化因素影响外,其与政府的努力推进和倡导是分不开的。韩国政府1989年再次修订“老年福利”规定,之后又修订了家庭继承法,规定侍奉父母的子女应比其他子女多继承50%的财产。这种以立法方式确立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对其照料劳动的价值认可、肯定,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对养老家庭给予经济方面的支持,同时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住房、经济收入等问题给予优惠和倾斜,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性支持。

  (四)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事业

  据“2009上海万名老人养老需求”系列调查显示,在面临日常生活照顾、生病照料、日常烦恼倾诉及理财需求时,被调查者的求助对象首选是“配偶”,其次是“子女或其配偶”。在日常生活照料和生病看护时,这个比例高达90%以上。但他们的子女大多是人处中年,不仅工作负担重,而且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从而使子女面对自己年老多病、需要照料的父母力不从心。同时,对子女来说,家庭照料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势必影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从而影响其收入,同时长期疲劳势必影响其健康状况,这种状况反过来会影响老年人照料的质量。因此,应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支持体系,以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照料质量。

  在社区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站,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和家务服务等项目,支持家庭成员照料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服务一方面缓解了家庭照料者的压力,能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改善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养老的有效支持手段;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城市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增大,开展社区照料服务也是解决就业的有效途径。此外,由于大部分社区服务实体规模小、投资少、微利运营,政府一方面应为社区老龄服务业提供信贷、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手段,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如,对申请老年服务业的企业、个人,工商部门应简化注册手续和程序,放宽注册条件,提供免交注册费等优惠政策。对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老龄服务企业,政府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根据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多少给予适当奖励或政策优惠。同时为提高老龄服务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政府可给予培训费用的补贴和代培等优惠政策。#p#分页标题#e#

  三、以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一)土地优惠政策

  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对民政部门已批准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应予以优先考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需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简化审批手续,优先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应在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税收优惠幅度。对经审定合格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征养老服务项目的营业税;对由下岗职工兴办的养老服务企业,按下岗职工和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对进口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设备、专业医疗康复器材及其他专用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关税优惠。另外,为鼓励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捐助,政府可对捐助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三)养老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

  打破由政府和福利机构包办养老事业的格局,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投资兴办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机构,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格局。通过低息贷款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通过拨款数额的增减,体现政府关注的重点,达到控制社团行为的目的。政府还要进行广泛的动员,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因此,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社区动员,社会资本支持。

  (四)养老保障政策

  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将城镇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改革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努力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差距,促进分配公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以保证低收入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使养老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老人。

  (五)医疗保障政策

  完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政策,全力执行新医改方案;提高医疗保险的优惠标准,尤其要减轻健康状况较差且生活困难老人的医疗负担,通过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范畴的方式来降低老人的医疗费用,将大病统筹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根据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转变“看病贵、看病难”、“因病致贫”的局面。对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营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医”。#p#分页标题#e#

  (六)鼓励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政策

  高昂的专业护理费用和医疗费用让老人望而却步,因此,要出台政策鼓励建立并推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应由国家强制实施,各地方政府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保。筹集的资金应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和国家、各地方政府提供的补贴构成,以基金的模式运作。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与给付之间的相关性不应太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以护理服务作为主要的给付方式,再辅以现金给付。被保险人绝大部分的护理费用由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而个人只需负担一少部分。个人缴纳的保费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率计算,不同的护理级别需要按照不同的费率缴纳保费,而给付时则应根据个人实际身体健康状况、护理级别来确定。保险费可在个人的月收入中按比例扣除。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作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力补充,它的实施可减少个人、家庭和社会在老年护理方面的经济压力。


  四、以有效的财政投入扶持养老服务体系运营

  (一)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政府应根据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对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给予必要补贴,以便帮助这些服务机构降低先期投入成本。在政府的财政扶持下,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内容由易到难、服务顺序由急到缓、服务项目由少到多的原则逐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二)对居家老人补贴

  政府应对生活困难的居家老人给予货币补贴,以便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对那些健康状况较差、有迫切养老服务需求的生活困难老人和为社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人通过发放“养老服务券”的方式进行经济补贴,同时还要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种类及扩大受益人群。

  (三)对养老服务人员补贴

  为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而培训费用若单独由社区承担会给社区建设增加极大的负担,若单独由服务机构来承担这部分费用会给其经营造成沉重的包袱,若完全由服务人员来承担又会极大地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因此,培训费用的承担应遵循由政府财政、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来共同承担的原则,这样既可为社区、服务机构减轻压力,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还可避免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为加快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服务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就可享受政府补贴,一方面可鼓励服务人员接受专业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可吸纳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事业,增强服务队伍整体的工作积极性。#p#分页标题#e#

  (四)加大对养老服务信息化的投入

  为构建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给老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养老服务,政府推动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是非常必要的。由于老人个人数据库、社区与大学、医院等机构相连的网络、社区养老服务热线、老人紧急呼叫系统的建设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政府应对此给予财政支持,合理分配养老服务资源,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满足老人的各种养老服务需求。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