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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善康乐源养护中心 15张图片 人气:13294

宏善康乐源养护中心

  •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988号
  • 床 位:300张
  • 收 费:2000-5000
  • 机构电话: 请登陆后查看
  • 更新时间:2022-09-0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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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在地区: 重庆 - 重庆市 - 九龙坡区
  • 机构类型:养老院
  • 机构性质:民办
  • 开业时间:2013
  • 床位数:300张
  • 收住对象: 自理 半自理/半失能 不能自理/失能卧床 特护 认知障碍 
  • 收费区间:2000 - 5000
  • 特色服务: 可接收异地老人  具备医保定点资格 

联系我们

  • 联 系 人:宏善养老
  •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988号
  • 网 址: http://www.yanglao.com.cn/resthome/226956.html

机构介绍

宏善·康乐源占地面积3000多平米、配套用地6000多平米,由两个北欧建筑风格的独栋商业组成,总建筑面积10000平米;全楼高5层,配备2部客用电梯和1部医用电梯;中心规划养老居住面积约6000平米,配套服务面积4000平米。功能布局合理,一层分接待服务、办公聚会、康复理疗、文娱活动、游玩休闲、餐饮购物等功能分区,二层以上为住养区域。


中心配套接待大厅、多功能厅、营养茶餐厅、康复大厅、休闲大厅、公共卫生间、宜老洗浴室、舞蹈练习室、理疗保健室、中老年用品超市、娱乐室、影视厅、书画室、家宴包房、手工艺制作室等;全楼住养房间近150个、养老床位300多张,根据住养个性化需求设计有:套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露台房等,户户通风采光且配备独立卫生间。

收费标准

暂无详细介绍,具体详情请致电咨询!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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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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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须知

欢迎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宏善康乐源养护中心,本中心面向全社会开放,凡是本人自愿,符合本中心入住条件,年龄满60周岁以上(含60岁),适宜集体生活,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者,均可申请入住养护中心,夫妻共同入住,请出示相应证件,办理共同住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入住。
 
一、入住条件
(一)患有精神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严重抑郁症、有自杀倾向、有狂躁/焦虑症状或攻击性行为等;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肝炎、肺结核等;
(三)患有严重的皮肤病或传染性皮肤病;
(四)处于疾病的急性发生期或不稳定期;
(五)患有严重压疮,须配合药物及外科治疗的;
(六)处于大手术恢复期;
(七)处于临终关怀阶段;
(八)有可能妨碍其他老人正常生活或休息的;
(九)患病不愿接受治疗的;
(十)不适应或不适合集体生活的。
 
二、入住体检
入住前1个月内需在三甲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生化全套、胸片、肝功加两对半、心电图、骨密度测量等项目。办理入住时需携带体检报告、病历及出院小结。
 
三、护理等级评估
中心实行护理等级评估制度、分区住养、分区护理。入住时须经我中心评估小组,综合对您的年龄、生活自理能力、患病情况、社会功能、精神状况、视力等多项进行首次评估,初定护理等级;入住后经14*24小时的观察、评估测试,再进行二次评估,确认您的服务需求和护理等级。您及您的家属需对中心评估情况进行确认及认可,方可签订入住协议。
 
四、入住资料
1、您需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监护人(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及印件一份。
2、入住需缴纳保障金人民币三万元(无利息支付)。退住离院时一次性结算清楚支付给您。
 
五、注意事项
1、如长者存在思想、心理、生理、疾病等方面的问题,监护人应协助配合我们做好长者的工作,使他(她)安心住养。
2、入住长者生活用品自备。易燃、易爆、易腐及电热毯、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和设施安全的物品不允许带入中心。
3、签订自由外出协议的长者,外出时需办理请假手续,并佩戴信息卡、智能卡,外出期间发生任何意外责任自负。未签订自由外出协议的长者须有家属陪伴请假后外出,外出期间发生任何意外责任自负。
4、长者突发病情,监护人应在接到中心通知后及时赶到或在指定医院急诊室守候,涉及费用由监护人支付。
5、文明住养,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用电、用水,若损坏公共设施按情节照价赔偿。
6、亲属、访客探望,需遵守本中心管理制度,维护环境整洁、安静、留宿需办理手续。
7、入住长者不允许在中心里饲养宠物。
 
六、不符合住养条件
已经入住,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养老协议自行终止,请主动配合离开本中心。
(一)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二)患有精神疾病的;
(三)隐瞒病史而未及时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不遵守中心规定,严重妨碍其他长者正常生活且经劝告无效的;
(五)多次不按时、足额缴纳入住费用的或拖欠入住费用达壹个月的;
(六)中断住养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七)经评估老人服务需求增加需上调护理等级的,但乙方(老人)或丙方(监护人)不同意的;
(八)乙方患病需要送医治疗,但乙方(老人)或丙方(监护人)拒绝去医院治疗的;
(九)其他不适应或不适合集体生活的。
 
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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