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养育弃婴面临难题:体制不畅 政策乏力2010年6月7日 10:2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斌 成芳斌 选稿:张侃理
东方网6月7日消息:长期以来,弃婴现象时有发生,在医院、车站、路边、大桥下、派出所或福利院门口,时而出现群众围观的情形,那些被遗弃的婴儿或被个人私自收养,或流入人贩子之手被转卖,并因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此,有不少人呼吁,在遏制弃婴现象的同时,民政部门应对社会弃婴予以养育。但是,《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即便是通过民政部门对弃婴进行养育,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民政部门养育弃婴面临三大难题
据了解,目前,对社会弃婴的养育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一种是由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组织分散养育。但是,因为经济力量不足等原因,基层投资建设儿童福利院较少,对社会弃婴的养育以家庭寄养为主。
“目前,养育社会弃婴首先遇到的难题是,社会弃婴养育待遇标准过低。”一名来自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社会弃婴家庭寄养的养育待遇由弃婴养育费用和寄养家庭劳务费两部分组成。但是,基层民政部门在社会弃婴的养育待遇上并未截然分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待遇的标准太低,“有的甚至达不到低保线”。
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家庭寄养工作不规范也是一大难题。
据了解,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颁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寄养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基层家庭寄养工作并没有按照这一办法严格执行。
这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一些基层民政部门没有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选择寄养家庭和照料人。对有残疾的社会弃婴,基层民政部门只是随便安排一个想寄养孩子的平常家庭就算完事,并没有依照规定将残疾弃婴寄养到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家庭中。《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寄养家庭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寄养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主要照料人应具有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但是,基层民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上并未按此规定严格进行。
此外,民政部门与寄养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县级民政部门在定期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看望探访弃婴方面的制度并未建立,一年内只在春节和儿童节前夕进行两次常规性定期慰问,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主要依靠寄养家庭主动上门汇报。而一些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达要求、服务条件差。基层民政部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一般由民政局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来兼任,没有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大都没有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