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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养老机构设置审批

  办理机构:崇明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崇明县城桥镇599号,电话:5961290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对象:
  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

  办理条件:
  1、符合本县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取得所属乡镇的批准;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护理初级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登记件的副本或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布点选址、床位数量、设置规模、机构性质、机构类型及类别、资金来源、资金效益分析等。
  4、房屋产权证明、总体建设设计方案图纸。涉及租用房屋设施设置养老机构的,还需提供10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5、机构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7、《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7、设置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设置床位数150张以下或者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县民政局初审;
  3、审批通过后,给予设置批准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4、审批不通过的,给予不批准设置告知书。
  5、设置床位数150张以上或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县民政局初审,报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给予设置批准书;
  7、审批不通过的,给予不批准设置告知书。

  办理时限:
  1、申请材料齐全,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2、凡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请人《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审查结果。

  办理依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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