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养老机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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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30 11: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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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申办养老机构需要以下步骤
(一)取得民政部门《关于筹建养老机构的批复》
1、取得民政部门《关于筹建养老机构的批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个人申办者提交申办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申办提交公司执业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与申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明细对账单复印件1份)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经审核符合条件由民政局发给《关于筹建养老机构的批复》。
(二)到发改委立项
持有民政局发放的《关于筹建养老机构的批复》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发改委立项,办理《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适用于自筹资金项目)或《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注:(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1、项目申请报告
适用于自筹资金项目:
①资金小于1亿元的到“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由区发改委核准。
②资金大于1亿元的报至区发改委社会发展科,由其上报至市发改核准。)
(三)、到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发改委办完手续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到环保部门《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四)、到建委和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土地、环保部门办完手续后,到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完工后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到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五)到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到卫生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到民政部门办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1、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向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应当提供以上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
2、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七)法人代表的注册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申办养老机构需要以下步骤
(一)取得民政部门《关于筹建养老机构的批复》
1、取得民政部门《关于筹建养老机构的批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个人申办者提交申办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申办提交公司执业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与申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明细对账单复印件1份)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经审核符合条件由民政局发给《关于筹建养老机构的批复》。
(二)到发改委立项
持有民政局发放的《关于筹建养老机构的批复》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发改委立项,办理《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适用于自筹资金项目)或《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注:(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1、项目申请报告
适用于自筹资金项目:
①资金小于1亿元的到“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由区发改委核准。
②资金大于1亿元的报至区发改委社会发展科,由其上报至市发改核准。)
(三)、到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发改委办完手续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到环保部门《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四)、到建委和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土地、环保部门办完手续后,到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完工后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到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五)到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到卫生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到民政部门办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1、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向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应当提供以上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
2、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七)法人代表的注册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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