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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养老要闻速览(2017.7.3-9)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明确提出要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


《意见》指出,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要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意见》明确,从四个方面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一是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需求,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服务,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


二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三是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建设实施,参与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四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发展专业机构,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及合理回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来源:中国政府网)(意见全文请见文末)


➤ 国务院:取消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限制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范围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步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做出部署。国务院发文促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监管,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意见》提出,要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要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


《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超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合理增加的工作量,可根据考核情况按协议约定给予补偿,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总额控制指标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医疗机构等适当倾斜,制定过程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点数法与预算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采取点数法的地区确定本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后,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而是将项目、病种、床日等各种医疗服务的价值以一定点数体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以及地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


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重点体现“保基本”,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措施,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建立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医疗费用总量宏观调控机制,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规范和推动医务人员多点执业。


➤ 京津冀养老协同政策补贴正式落地


近日,位于三河市燕郊镇的燕达国际健康城的下属单位——燕达金色年华健康养护中心,在京津冀养老协同发展试点单位中,率先收到一笔2016年第四季度北京市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这标志着京津冀养老协同政策补贴正式落地。该中心毗邻北京通州,入住养老人员98%为北京籍。以前,由于京冀两地养老政策瓶颈限制,这些北京籍老人不能享受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2016年6月,京津冀三地民政部门签署《京津冀养老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提出构建环京津健康养老产业圈,重点打造燕达国际健康城等一批环首都大健康产业聚集区,并以三河燕达国际健康城、中标集团河北高碑店养老项目和天津武清养老护理中心为京津冀养老协同发展试点单位,推动北京市养老政策外延。


根据上述协议规定,收住北京籍老年人的津冀两地试点机构,按北京老人身体状况,以每床每月300元至500元标准获得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助形式发放。(来源:河北日报)


➤ 福建出台“双十条”推进养老服务,未批已建养老机构有望“转正”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明确2018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90%、70%以上,2020年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年,实现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在五方面推出系列创新举措


“双十条”明确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跨市跨县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


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并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入住轮候顺序等;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为有需求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老年人提供免费辅助服务。


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社区助老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3个月内排查鉴定未批已建养老机构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之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通过这一轮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来源:福州新闻网)


➤ 全国首个《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建设整体解决方案》在京发布


2017年7月6日,华龄智能养老产业中心联合光大金融租赁公司、嘉浩盈华股权投资基金,在京举行“全国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建设整体解决方案”发布会。全国老龄办原副主任、华龄智能养老产业发展中心理事长朱勇,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专家组组长、北京科技大学首席教授王志良、光大金融租赁公司总裁潘明忠、嘉浩盈华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董事、总经理赵雷,以及方案起草单位、相关企业负责人等100多人出席发布会。朱勇理事长介绍了《解决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王志良、潘明忠、赵雷分别就《解决方案》做了解读。

据朱勇介绍,今年2月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要求到2020年全国建成500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社区。为了贯彻落实三部委的行动计划,推动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建设,华龄智能养老产业发展中心联合国家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和领军企业,研究制定了我国首个《全国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建设整体解决方案》,目的是解决三个实际问题:第一,为各地政府部门创建智慧健康养老社区提供科学系统、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解决智慧健康养老社区怎么建的问题;第二,为智慧健康养老项目运营主体搭建一个资源共享平台,解决服务运营企业怎么盈利的问题;第三,探索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创新,解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解决方案》的基本架构为“一个体系、二个平台、二个中心、N个服务”。一个体系:是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撑体系;二个平台:分别为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平台、老年应急救援服务平台;两个中心:为智慧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智慧养老综合服务中心;“N个服务”是指根据社区居民及老年人的需求提供各项创新性服务。

据介绍,下一步要通过宣传推介、试点引领的方式推动《解决方案》实施。建立协调小组、专家团队、投资规则、产品检测、尽职调查等工作体制机制,根据社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推动《解决方案》落地实施。


最后看一桩跨国合作——

➤ 天恒集团与日本美邸正式签约


7月6日,天恒集团与日本领先的养老服务企业美邸养老服务公司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成立北京天恒美邸国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正式进军养老产业,标志着天恒集团由传统的房地产开发商向“销售与持有共进、开发与运营并举、产业与金融互动”的城市运营商转型的战略目标又迈出跨越性的一步。


签约仪式上,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杨威先生强调:将不遗余力支持养老公司的发展,计划拿出中心城区多处优质资产,打造养老发展的样板项目,希望同日本美邸公司一道将天恒养老做大做强。天恒集团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医院的收购谈判,预计2018年可实现1-2家医院的开业亮相,实现“医养结合”的发展思路。


合作双方将携手打造以失能失智老人为主要客户群体的养老照护机构,重点发展养老专业培训、出国深造取证、项目管理输出和养老用品与设备销售等周边业务板块。据悉,裕中西里、百万庄等养老项目的更新改造目前正在加紧推进,预计2018年投入运行。


背景资料:


日本美邸养老服务公司是日本养老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擅长中小体量护理型机构的运营,尤其是失智症的照护,目前在日本已开设养老机构277家,2017年管理规模在日本排名第二位。2017年3月,美邸公司首次在国内公开亮相参加上海举行的养老峰会,同期正式组建成立上海美邸分公司,未来将以规模化扩张的态势进军中国养老行业。(来源:中国网 作者:金兰)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五)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遵循依法合规、稳健安全原则,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


(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规范有序参与资本市场建设。


(十二)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相关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制度先行,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强化限额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机制。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四)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构建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


(十五)发展专业机构。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投资运营渠道,允许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投资运用风险,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及合理回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促进本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


(十九)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二十)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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