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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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27 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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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6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5、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属东城区。
二、提交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三、申办程序
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同时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6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5、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属东城区。
二、提交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三、申办程序
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同时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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