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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流程

一、受理
 
  受理责任人:社区工作科工作人员
  (一)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对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填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5、拟办养老服务机构固定场所使用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二、材料初审
  材料初审责任人:社区工作科工作人员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经审核后,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接收材料清单并注明受理时间。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三、材料审查及实地查看
  材料审查及实地查看责任人:社区工作科科长
  工作人员按照标准对申办项目进行审查,实地查看租赁或自有的房屋、土地情况,到有关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具体包括: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对符合标准的,在《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填写意见,将申办材料和《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中填写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和理由,转复审人员。
  四、复审
  复审责任人:西城区民政局主管局长。
按照设置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对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
同意初审人员“同意批准”意见的,在《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中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同意初审人员“不同意批准”意见的,在《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中填写复审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五、审定
  审定责任人:西城区民政局局长。
  按照设置养老服务机构条件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中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在《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填写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六、告知
  告知责任人:社区工作科工作人员
  由社区工作科受理人员具体办理。对审定通过的,填写《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设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七、资料存档
  资料存档责任人:社区工作科工作人员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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