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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续)

8  设备标准

8.1  给水排水

8.1.1  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步入老年后体能、心态都会逐步改变,如视力衰退、步履蹒跚、动作迟缓等等。因此要求给水排水设计,无论是设备选型还是给排水系统的确定均应符合老年人生活和心理特点,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

8.1.2  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表8.1.2的确定,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和对本市市、区、社等几个福利院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后作出的。

8.1.3  考虑到老年人反应迟钝、行走不便等特征,应以防为主,故室内消防给水标准参照《病房楼建筑消防给水标准》提高一档设防。

8.1.5  参照《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8)7.0.9条制定。

8.1.68.1.8  老年人一般睡眠不深,微小的响声都会影响睡眠质量,为了防止噪声对老年人的干扰,保障老年人的休息和健康,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并宜选用低噪声的给水配件,对产生噪声的水泵、加热设备均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措施。

8.1.9  因老年人握力差,厨房、卫生间的水龙头把手宜采用杠杆式。

8.1.10  微小的响声会影响老年人的睡眠,有碍老年人的健康。故给排水主立管不应靠近卧室内墙,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措施。

8.1.11  老年人握力差,动作又迟缓,易掉东西,采用两用地漏或多用地漏,便于清理垃圾,防止管道阻塞。

8.1.12  鉴于老年人体质弱、生理机能差、握力差、易感染疾病等因素,公共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高位水箱自动冲洗或光电控制自动冲洗。洗面盆宜采用光电控制自动水龙头或限流自闭式水龙头。同时也节约了用水。

8.1.13  由于老年人自理能力差,易将用的东西掉进污、废水管内,造成管道阻塞,因此宜将污、废水管放大一档,且要满足自净流速要求,否则比不放大管径的水流情况还要差。

8.1.14  采用节水型旋涡虹吸坐便器,一可节约用水,二可减小噪声,夜间使用坐便器不会影响其他老年人睡眠。对自理能力差、操作困难的老人,宜采用既卫生又方便的温水净身风干式坐便盖。

8.1.15  老年人自理能力差,设有集中或分散的热水供应系统,可方便老人使用。

8.1.16  热水水温表8.1.16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和老年人适宜使用水温不大于40℃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8.1.17  热水龙头宜采用色标,以与冷水龙头区别开来,这是为了避免误操作和烫伤事故。

8.1.18  热水管中产生的气体通过热水管顶端自动排气阀排除,以确保管路畅通和正常供水。

8.1.19  给水管、热水管、污水管、废水管之所以均宜暗敷,一是便于工作人员的清洁工作,二是使老人感到生活在一个明快、整洁、舒适的环境里,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8.2  燃气

8.2.1  老年人应变能力差,发生异常时,不能敏捷地采取措施,而燃气泄漏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燃气使用部位应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以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8.2.2  参照《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8)7.0.12条的规定,独居套间应设燃气表计量,燃气表不应小于4m3/h。燃气管道明敷是为了安全。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燃气表宜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

8.3  暖通

8.3.1  老年人血脉不活,体质差,如不供暖,冬天室内温差波动大,易引起感冒,夏天不降温易中暑。

8.3.2  老年人体质弱,冷风直接吹向人体,会使关节疼痛,受凉感冒。

8.3.3  老年人一般生理机能较差,患心血管疾病者较多,需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因此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5次。

8.3.4  公共浴室应注意通风和换气次数,防止窒息事故的发生。

8.4  电气

8.4.2  甲类养老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在2500平方米以上,医疗设备较多,用电量较大,低压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设置变配电所。为满足医疗设备和消防设备的供电可靠性,应考虑备用电源。

8.4.3  乙类养老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下,低压供电一般能满足要求,电源可由城市低压电网直接引入。

8.4.6  为了控制的方便和提高供电的可靠性,除老年公寓外,其他养老设施每层应设总配电箱。

8.4.12  养老设施若不设中央空调系统,应在卧室、起居室、健身活动室、医疗用房等场所设置空调器电源插座。

9  设施标准

9.0.1  根据以人为本、方便老人的原则,应改善老年人在养老设施中的寄养生活条件。因此要求在养老人员的居室中,除应配置基本的必需生活用具外,尚应根据养老设施的等级增添配置的物品,尽可能地提供具有家庭氛围的生活环境。老年公寓由于是独居套式结构,因此要求配置适合家庭生活的必需物品。

9.0.2  指在一级养老设施中附属于老人居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标准。

9.0.3  为了方便老人加工、热煮自带的方便食品,故在每幢养老居室建筑中设置公用小厨房。公用小厨房的清洁卫生以及炊具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由养老设施中指定的工作人员管理。

9.0.4  养老设施中洗衣房内的设备种类与数量,应根据养老床位规模而适当配置。

9.0.5  应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为居住老人提供必备的卫生保健和康复服务。对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上海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与标准,配置医疗器械和工作用具。对未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而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设施,主要依靠社区卫生资源,提供上门服务。

9.0.6  养老设施中的活动室,是为入住养老人员提供文化娱乐的场所,因此要配置必需的设备。其设备可根据活动室面积大小配置。

9.0.7  值班室指在老人居住建筑内的工作值班室(含护理工作室),应配置老人居室内、生活区域中发出的呼叫信号装置,以便于工作人员随时尽快发现并处理突发事件。据此,应备有帮助老人移动的运载工具,如轮椅、担架或手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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