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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院重大利好!深圳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公布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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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30 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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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
公布深圳市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有关要求,经梳理汇总,编制了《深圳市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6月18日

深圳市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用地、规划和建设政策

1.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产权归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2.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3.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4.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5.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6.对配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奖励容积。

7.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8.简化养老机构环评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养老机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9.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有产权等合法文件证明,在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10.对符合消防、食品等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

二、税费优惠政策

1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1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4)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4.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5.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16.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7.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8.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9.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三、医养结合政策

20.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公示环节,直接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21.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22.对养老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

23.深圳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由民政部门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运营资助政策

(一)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政策

24.深圳市新增养老床位资助。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除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外,因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的,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4万元,分4年资助,每年1万元。

25.深圳市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以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入住满30天的实际使用的床位数,给予护理服务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600元;收住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45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26.深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7.深圳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实际投保床位每年每床资助120元。


28.福田区:可按照《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享受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资助、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最高50万元的年度运营资助、最高70%的场地租金资助、150元/人/月的特殊群体服务资助、每床每月150元的床位资助。市、区同类型资助只能择一享受。

(二)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资助政策

29.福田区:可按照《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享受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资助、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最高50万元的年度运营资助、最高70%的场地租金资助、150元/人/月的特殊群体服务资助。


30.罗湖区:可按照《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享受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年度项目经费资助、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场地综合责任险资助。


31.盐田区:可按照《盐田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享受最高40万元的运营补贴资助。


32.南山区:可按照《南山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最高50万元的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最高40万元的年度运营经费资助、150元/人/月的特殊群体服务资助。


33.宝安区:可按照《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办法(试行)》,享受最高1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最高40万元的年度运营经费资助、最高50万元的年度场地租金资助。


34.龙岗区:社区“夕阳红”项目可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民生微实事“夕阳红”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民生微实事“夕阳红”项目资助申报清单指引》,按场地面积享受最高50万元的项目运营补贴资助,按服务数量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服务补贴资助,按项目功能区服务情况享受最高3万元的补贴资助,其他杂费如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从“民生微实事·大盆菜”项目中列支。


35.光明区:可按照《光明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建设资助,试运营期享受最高50万元的运营启动经费资助,规范运营期享受最高20万元的运营资助、最高20万元的考核奖励资助。


36.大鹏新区:可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最高20万元的年度场地租金资助、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综合责任险资助,试运行期享受最高80万元的运营启动经费资助,规范运营期享受最高20万元的运营资助、最高20万元的考核奖励资助。

(三)长者饭堂运营资助政策

37.就餐补贴。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工作方案》及各区相关文件,我市长者助餐企业为特定人员提供服务的,可按实际就餐人数,享受每餐最高15元的就餐补贴。


38.送餐补贴。我市为户籍百岁老人,及经市、区指定医疗机构评估为中度程度以上失能的70周岁以上户籍老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长者饭堂,可按2元/人次的标准享受送餐补贴。


39.运营补贴。我市为长者助餐补贴对象服务的长者饭堂,可按2元/人次的标准享受运营补贴。


40.福田区:可按照《福田区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享受最高30万元的建设补贴。


41.盐田区:可按照《盐田区推进长者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享受最高10万元的建设补贴。社区智能餐柜运营产生的电费、物业管理费、租金等费用,可由所在社区纳入民生微实事项目统筹解决,或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42.南山区:可按照《南山区长者助餐服务办法》,享受4万元的运作资助。


43.宝安区:可按照《宝安区推进长者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享受最高5万元的建设补贴。


44.坪山区:可按照《关于加快落实长者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享受最高20万元的建设补贴。


45.光明区:可按照《光明区长者饭堂运营管理工作指引》,享受最高20万元的建设补贴。


五、培训补贴政策


46.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养老服务企业根据《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开展员工学徒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年最高8500元标准申请新型学徒培训补贴。


47.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养老服务企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展员工适岗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年最高1500元标准申请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48.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养老服务企业根据《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规定开展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的,可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申请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六、其他政策

49.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50.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51.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由登记机关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


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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