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关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复函(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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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0 2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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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人):
关于举办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在 (地址)申办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请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一、拟举办的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设床位 张。
二、请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根据本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分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和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请按照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筹建期间请到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领取有关证照。
四、建设完成后,请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经我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本复函只作为同意申办的依据,不能作为筹集资金和接收托养人的依据。有效期3年。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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