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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


为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或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南:


一、申办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其中,全日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与其开展的服务活动相适应。

(三)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社会工作者、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五)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

(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七)国家、省规定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选址应当符合市、区(县级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城乡规划,尽可能靠近社区,交通方便,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二)基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和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期间应到机构所在地消防安全部门按社会福利机构室内装修类别申请室内装修;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厨房、饭堂的设计和施工。

(三)申领相关证照。领取卫生许可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等);领取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意见书。


三、申请程序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省外经贸部门办理。


四、审批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由实际投资者直接申请;合作申办的,由合作者商定一名代表作为申办人。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和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组织或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宗旨、服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金来源、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变更和终止程序、负责人的产生及职权范围等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必要事项;

4.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场地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合同书;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并注明下列各项内容:

(1)机构的详细地址;

(2)机构建筑总实用面积和室外活动空地面积;

(3)所有房间、洗手间、浴室、走道的位置和尺寸;

(4)门窗、矮墙、间隔、洁具的位置和准确尺寸;

6.建筑设计、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管理人员的名单和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8.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伙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伙协议书。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民政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并到实地察看审查,条件具备的发给《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由申办者填写后交回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登记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区、县级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六、服务和收费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收住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执行本市统一的托老服务标准。

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及其相应的收费标准,应当张榜公布,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报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其他事项

为减少申办工作中遇到的不便,提供以下材料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可要求区(县级市)民政局出具《关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复函》: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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