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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开办社会福利机构须知(2010)


政策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


《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10〕3号)

                                             

申办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其中,全日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与其开展的服务活动相适应。


三、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社会工作者、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五、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


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七、国家、省规定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有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办理程序及承诺


一、凡有意开办民办福利机构的人士,可先向市区民政部门了解,登录民政部门网站详细阅读办事指南。


二、已决定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者,向民政部门(拟开办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递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机构章程;


(四)服务场所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租赁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五)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


(六)资金状况证明;


(七)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股办的,须有经公证的合伙协议书;申办者是华侨组织或个人的,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内容包括申办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资信(产)情况及有无犯罪记录等。


三、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相约前往实地察看场所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条件在30天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申办人在收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筹建工作。筹建期间,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有关卫生设施的施工以及领取《卫生防疫许可证》,同时,还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登记。


四、筹建竣工后,申办人向原申办的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并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四)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拟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拟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时间表。


对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在30天之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还须到机构所在区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果该机构章程明确规定该机构为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为其主管单位的,则到同级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省外经贸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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