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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实施主体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


农村敬老院以乡镇兴办为主,建设五保村则一般不少10户五保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兴办报告;


(二)五保户名册;


(三)土地落实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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