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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办理程序


  办理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或注销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申办手续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二)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程序


  1、国内申办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2、港、澳、台、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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