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养老动态>26个省会城市养老机构最新建设&运营补贴大盘点(下)

26个省会城市养老机构最新建设&运营补贴大盘点(下)

  • 来源:铁岭老龄协会
  • 浏览:1473
  • 2019-01-24 10:34:03
  • 我来说两句
26个省会城市养老机构最新建设&运营补贴大盘点(下)

14.长沙

1政策依据:《长沙市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分为两种,其中建设资金补贴范围是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设立许可,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等服务活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资金补贴范围是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设立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建设补贴标准是,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建设补贴;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改建的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标准是,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明确,支持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AAAA、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二类日间照料中心)10万、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年5万、4万元的运营补贴;分别给予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二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3万、2万元的运营补贴。区、县(市)级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市级。

15.福州

1政策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按照谁许可谁补助的原则,由审批同级政府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许可前原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各级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16.广州

1政策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2资金使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资助。其中,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补贴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护理补贴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补贴: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护理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新增床位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5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新增床位资助且资助未满5年的,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资助标准,分两年给予补齐结清,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5比例分担。

医养结合补贴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且已享受相关资助的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医养结合补贴所需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等级评定补贴根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粤民发〔2016〕175号),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贴。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比照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进行补贴。等级评定补贴所需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机构延伸服务补贴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当根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6〕16号)规定的有关程序,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养老延伸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程度、服务人次、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给予延伸服务补贴。其中,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老服务、康复护理类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评估为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17.南宁

1政策依据:《南宁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

2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补贴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几项条件,一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二是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入住率达30%以上,经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总分70分以上,且服务对象满意度在70%以上。三是床位数在10张以上。四是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3资金补助标准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方面,2015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该项补贴一次补足。2015年6月1日以后用自建房或购买用房新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2500元。2015年6月1日以后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或租用房产且租期达5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

2015年6月1日以后,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城区(开发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连续补3年。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

18.成都

1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对新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市级财政承担9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设施等场所进行改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市级财政承担5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纳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范围的敬老院,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同样标准对待。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享受社会化养老机构补贴政策。18.社区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19.昆明

1政策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建设补助方面,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资金来源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板块共同承担。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市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给予每月50元的床位运营补助。

20.贵阳

1政策依据:《贵阳市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2资金补助标准

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床位在10张以上的,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的,按照核定床位数,市区两级按照省级补助标准匹配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入住养老机构半年以上的老人,按照老人入住数每年给予600元运营补贴,逐步提高,在2020年达到1200元以上,以上补贴市、区(市、县)按1:1比例承担。

21.西安

1政策依据:《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2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新建类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扩建类(包括改建、租赁或购买)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

对民营(含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类别(对自理、半自理、失能老人分类补助)、分档次给予运营补助。每人次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的自理老人分别按照80元、60元、40元,半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00元、80元、60元,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5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以接收1名老人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

22.兰州

1政策依据:《兰州市关于改进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床位利用率的通知》《兰州市养老服务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办法》

2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从2015年开始对在自有用地新建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房屋内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5千元一次性补贴

对全市经法定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评估、考核合格后,以入住老年人能力情况,对自理老人每月给予100元护理运营补贴,对半失能(轻度、中度失能)老人每月给予200元护理运营补贴,对失能(重度失能)老人每月给予300元护理运营补贴。省市共同承担70%,县区承担30%。

23.西宁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以支付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运转经费实施补贴,包括社会力量独自兴办的养老机构,以及由社会力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等实施运营补贴。

根据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社会老人每月180元运营补贴,补助标准大大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可获得5000—1万元新建补贴。

24.银川

1政策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从2018年起,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1.7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治区财政10000元,市财政4500元,辖区财政25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及自有房屋改造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治区财政6000元、市财政4500元,辖区财政2500元)。其他养老床位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8号)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25.乌鲁木齐

1政策依据: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

2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开办补贴及新增床位补贴

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并投入使用、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床位达到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及上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以上机构需开业满6个月且入住率达50%以上,方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

对社会力量兴办、符合标准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列入兴建计划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已取得养老福利机构资质,在核定床位基数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20张以上),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每张核准新增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床位补贴(分3年补助)。

运营补贴

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在满足公费供养对象入住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收住社会老人的,按实际入住社会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对开业满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50元,市、区(县)两级财政补贴70元。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由区(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补贴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老人),经本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公费供养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特困老人。散居的“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独居生活、自理困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300元。

百岁老人、荣获地级或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300元。

低收入老人。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独居生活、自理困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150元。

冬季取暖补贴

对建筑面积低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年按照实缴暖气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建筑面积高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面积核算,给予50%的取暖补贴。

上述财政补贴中凡属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根据各区(县)财力区别对待。其中,天山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济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按市、区两级财政4:6比例承担;沙依巴克区按市、区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补贴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

26.海口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5年。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地户籍)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市县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

本文转载自“铁岭老龄协会”,如有侵权请告知。

文章评论(0条)

我要参与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在线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