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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推行“以房养老”不现实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以房养老”这个话题被再度提起,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甚至将其纳入下一阶段工作的引导方向之一。

      “以房养老”,就是老年人以自有产权住房抵押贷款或者出售给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养老资金。据悉,在加拿大、新加坡、美国、英国等都有各自的“以房养老”服务体系。但是,国外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操作经验,并不等于可以奉行“拿来主义”照搬引进。

      “以房养老”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是,居民住房具有稳定、持久的财产价值预期。只有在这种前提下,金融机构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接受抵押或者出售交易,老年人才能出租住房。现实的要素恰恰与这两方面不相吻合。从稳定性上看,中央政府一轮又一轮的房价调控政策,并没有让房价回归理性,对此连金融机构也不能准确判断。

      从持久价值上看,大搞形象工程的错误政绩观、拆迁卖地的利益驱动、无法回避的质量问题,都会让正处在建筑寿命“青壮年”的建筑非正常“死亡”,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说,我国“建筑的平均寿命只能维持25~30年”。显然,有关部门只看到了美国、英国的“以房养老”服务体系,却没有联系其建筑平均寿命分别为80年、125年的事实。

      更为关键的是,虽然《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在去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却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到底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居民财产权不清晰,那么不只金融机构不可能介入抵押贷款,就是老年人也存在人还在、房已“老”的窘迫现实。

      在公民财产权保护上过于迟缓,而在养老方式指引上过于激进,是“以房养老”建议的矛盾与纠结点。目前最需要做的,是先让民众有稳定持久的财产,然后才能发挥这些财产的社会“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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