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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筹外养老费归入养老保险统筹

 
    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历史产物,统筹外养老费用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外养老费用是指未纳入养老统筹基金支付,但属于养老保险待遇组成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养老费用。

一、统筹外养老费用的历史意义

    1.有助于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

    对于退休后的老人们来说,绝大多数人的收入会降低,再加上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开销会很大。统筹外养老费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有助于提高他们晚年的生活质量。

    2.有助于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差距。

    历史原因造成了我国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不同的退休待遇,并且差距日渐拉大。虽然近几年我国连续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但是两者之间的待遇差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企业统筹外养老费用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有助于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差距。

二、对加快统筹外养老费用改革的建议

    从长远看,应将企业统筹外养老费逐步归入养老保险统筹,由部分单位保险模式变为完全社会保障模式,最终实现费用筹集、费用发放的完全社会化,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从而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水平。

    1.进一步梳理并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

    “十二五”期间,应分门别类对现有统筹外项目进行梳理规范,原则上对于没有政策依据支持,不应属于统筹外养老费用的项目应停发或通过逐步过渡的措施予以解决,基本做到统筹外养老费用项目与标准大体上的一致。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台需要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有关福利费用的政策,而是大力完善国家现有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2.用国有资本收益充实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当前,我国已经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国有企业将正式开始向国家上缴红利。为了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可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增列转增社会保障资金项目。按目前规定,在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均按照融资额的10%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上市的国有企业尚未启动这一措施。因此,“十二五”期间,每年应安排专门预算充实养老资金,将其作为每年向全国人大汇报的专项内容。

    3.加快养老社会化改革。

    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有力推进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程。但是该文件依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外养老费用继续由企业按有关政策发放,退休人员的“企业人”角色并没有得以彻底改变,企业的管理以及成本负担也并没有得到减轻。因此“十二五”期间,应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退休人员接续关系,切实体现养老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特点,完成企业退休人员角色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p#分页标题#e#

    4.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是替代统筹外养老费用的最佳途径,应大力发展。但目前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财税政策还不完善。按照国家现有政策规定,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8.33%提取资金用于企业年金支出,但目前只有5%以内提取的资金才可以进入企业成本税前列支,超出的3.33%部分不能税前列支,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 “十二五”期间,应积极消除政策壁垒,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步伐。

    5.允许企业利用统筹外养老资金购买增值金融产品。

    目前,对国有企业来讲,用于统筹外养老费用的资金可来源于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由于随着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已经废止,因此由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工资结余也不会再产生新的增加。对于用工资结余支出统筹外养老费用,只能是越花越少,直至花光。因此, “十二五”期间,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这部分用于统筹外养老支出的工资结余参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用其购买部分增值金融产品,确保这部分资金合理流动、保值增值。(作者单位: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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